不良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商业银行将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不良贷款、应收账款等不良资产集中起来(主要是不良贷款),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安排,对资产池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割和重组,将其转变为符合投资要求的可销售证券,以此加速回收资金的过程。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债务重组、债权销售、债转股、以物抵债等。这些处置方式的效果过多地依赖于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国家的产业政策,商业银行十分被动,难以真正有效控制不良贷款。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使商业银行在处置不良资产时由被动转为主动,为防范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各种派生风险提供了一个有效途径。
从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经验来看,不管是外资机构还是本国资产管理公司购买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它们要求的内部收益率都在20%~40%。而国际大量实践及我国的部分实践证明,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中,投资者的收益率即商业银行的处置成本却要低得多。与逐笔处置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根据投资者的需求,将若干笔资产一次性打包处置,提前实现处置收入,从而有助于加快处置进度,减少资产损失。
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收回的资金可用于发放更多的贷款,从而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利用效率,防范因“短存长贷”而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全部资本充足率应分别达到4%和8%。为了满足这一监管要求,根据《巴塞尔协议》对不同类风险资产的资本金要求,银行可以将不同风险的资产证券化,使其能够主动灵活地调整银行的风险资产规模、结构,以最小的成本增强流动性和提高资本充足率。同时,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将证券化资产服务以外的收益转让给投资人,在让社会公众有机会投资银行资产的同时,也将银行承受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通过结构性安排,部分转移、分散给资本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实现银行资产风险和收益的社会化。
以利差收入为主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将随着资本市场的 发展 和利率的逐步市场化而逐渐降低竞争力,利用银行的专业化优势发展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将是银行今后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不良证券化业务可以通过为证券化资产持续提供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开拓证券化业务的投资银行业务等方式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为银行提供新的利润增长点。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并已经进行了两批试点,第一批两家机构,即国开行和建行,试点额度为150亿;第二批 2007年启动,批准的试点机构数量是6~8家,额度为600亿元。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 金融 衍生产品,其发展必须要有与它配套的完备的法律规范。资产证券化要实现管理的系统性和规范性,对法律环境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构建资产证券化所需要的法律框架,制定有关法规,为其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改进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与资产证券化冲突的部分,建立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1)切实做好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可分为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内部信用增级主要有直接追索、高级/从属参与结构、超额担保、现金和其他准备金担保等;外部信用增级指第三方(主要是金融机构)为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从而增加其信用等级。
(2)证券评级严格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渐进化的创新过程,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拓展资产证券化的领域。一方面,要扩大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延伸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深度;另一方面,是拓展资产证券化原始资产的范围,延伸资产证券化的广度。
[1]陈亦强.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研究. 会计 之友,2007,(1).
金融租赁是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金融工具,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社会投资和调整经济结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内经济下行的情况下,金融租赁行业能够很好的契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2007年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启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随后行业发展速度加快。据华夏融资租赁信息网统计,截至2016年末,全国共开业56家金融租赁公司(不含3家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注册资本累计达1662.97亿元,资产总额已超2万亿元。随着金融租赁行业的快速发展,其中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融资渠道过窄以及短借长投期限错配问题凸显。发展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势在必行。
在我国,根据监管和审批主体的不同,租赁公司分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两类。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属于非银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不属于金融机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公司将大量用途、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并将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资产证券化更具优势和可行性。
第一,金融租赁在租赁行业占比大,租赁资产优质。目前开业运行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为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系金融租赁公司。投放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上市企业等优质企业。投放领域多为船舶、农机、医疗器械、飞机等能产生稳定项目收益的类型上。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都较为理想,因而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风险明显降低。
第二,租赁项目稳定收益属性适合资产证券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很多租赁合约本身自带担保,即出租人无法支付租金时,将由担保方支付合约约定的租金,这样便增强了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看重租赁物的特性,与资产证券化基于资产信用融资的属性不谋而合,因而金融租赁资产是最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一。
第三,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不断改善。企业资产证券化从2005年允际缘悖期间发行了不少资产证券化产品,而后虽有经历一段停滞时期,但其具体操作规范以及法律投资环境也在不断完善进步之中。2014年3月银监会新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允许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经批屎罂煽办资产证券化业务。这为资产证券化在金融租赁行业的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金融租赁行业发展迅速、资产规模越来越大,金融租赁企业越来越来越受限于资本不足。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证券化是一种非常合适的补充金融租赁企业资本、促进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方式。
第一,通过租赁资产出表,改善金租企业资产负债结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租赁资产规模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12.5倍。近些年,金融租赁公司发展迅速,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资本相对不足成为制约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沉淀在已投放租赁项目上;另一方面,金融租赁公司缺乏足够的资本投放新项目。通过优质项目资产证券化来实现真实出表,则可以减少对资本金的消耗,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第二,降低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金融租赁的业务项目主要是中长期项目,业务期限一般为三年以上,而其融资来源多为银行借款等短期资金为主,缺乏足够中长期资金。这种短借长用的业务模式使得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负债错配情况严重,需要不断地借新还旧,流动性风险较大。资产证券化使金租企业获得更多的中长期资金,有利于降低金融租赁行业流动性风险。
第三,拓宽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渠道。利率市场化后,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成本将会上升,租赁业务的盈利水平将会下降。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压力增大,会阻碍金融租赁行业进一步发展,限制更多资本通过金融租赁向实体经济流入。此时,通过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可以减缓其融资压力。
新出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从现实情况来看,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存在诸多障碍。
第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大部分未实现“真实出表”。“真实出表”的情况下,租赁公司几乎不再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转而由投资者承担风险。因此“真实出表”往往代表市场对于租金资产或证券化交易安排的高度认可,有助于作为发起人的租赁公司和作为计划管理人的证券公司提高市场影响力。大部分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作为发行人的租赁公司自留次级权益或提供财务担保比例过高,承担租金资产的风险过大,未实现“真实出表”。
第二,推行租赁资产证券化存在税收障碍。资产证券化交易流程中,租赁公司向SPV转让租金债权之后,相当于在SPV与承租方之间建立了租金收付关系,因而应由SPV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是依据目前税收法律法规,SPV并不具备开出增值税发票的资格。租赁资产证券化目前就被迫局限于不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不动产等;避免要开增值税发票的资产:有形动产等。
影响企业资产证券化除了上述影响因素以外,还有诸如基础资产集中度的问题、资产支持证券真正落实的问题、资产证券化与银行保理及其他融资渠道比较劣势的问题、投资者结构单一及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的问题、监管相对独立缺乏高层次法规制度问题、相关中介机构缺乏权威性等问题。目前证券化试点过程中的额度管理制约了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也不利于提高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
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需要各市场参与方积极做大发行规模,形成可持续的市场流量和存量;更需要监管机构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站在整个市场的高度将资产证券化的顶层设计核心问题不断梳理、明确、完善,营造“监管有序、监督有效、多方参与、严格自律”的市场环境,从而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更为顺畅。
第一,简化发行管理程序。目前监管部门对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监管流程相对较长,审批效率和监管透明度有待进一步提高。应简化发行管理程序,基础资产选择、发行数量、发行窗口及发行时机由发行主体自主选择;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强化信息披露、信用评级等市场化约束机制。继而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不断扩大一级市场发行规模和二级市场交易规模,包括创新产品设计、壮大投资者群体、完善质押回购融资功能、尝试引入做市交易等。市场规模逐步扩大、产品期限和类型逐步丰富、交易逐步活跃,有利于最终形成合理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成本曲线与收益率曲线
第二,研究解决证券化过程中的税收问题。解决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债权转让后承租人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在信托公司等未明确实行“营改增”前,应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出表后继续按租赁合同向承租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强化市场约束,打破刚性兑付。市场参与各方能够尽职履责,以市场规则替代刚性兑付。首先是发起机构要忠实履行资产证券化契约,落实如实告知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全面、重点突出、风险提示到位。取信于投资人,满足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评估需求,使投资者能够较为全面地获取资产证券化产品内含风险和收益的信息。其次是提升中介服务能力和服务价值,为投资者的风险判断和识别提供及时、客观、专业的意见。最后是坚持“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在发起机构完善履行信息披露和资产管理责任的基础上,逐步打破刚性兑付。
第四,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促进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银行间市场具有市场容量大、交易相对活跃等特点。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项目主要是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2014年11月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取消资产证券化事前行政审批,并将租赁债权明确纳入基础资产范畴。从特殊目的载体形式看,目前银行间市场的信托模式具有法律中明确的风险隔离作用,而对于交易所市场的券商和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模式,其风险隔离作用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认可。应在各个发行市场上充分利用信托模式的优势,促进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有效隔离,保护交易各方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各个市场具有自身特点,应积极推动发起人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市场,充分利用各市场的优势,提升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效率。
第五,完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应当是基础资产的“独立性”或“破产隔离”、资产产生稳定现金流以及“真实出售”。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公司法层面上是否可以设立SPV、破产法范畴内如何真正实现破a隔离、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范畴内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如何界定都处于一个比较模棱两可的境地。同时对于资产转让以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目前的相关配套制度和程序都存在着很大的缺失,这对SPV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着较大的隐患。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展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步伐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传统产业升级、新兴行业崛起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持续发展都需大量的设备和固定资产的投资,因此我国租赁市场规模将会进一步增大。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将融资压力从资金缺乏的承租方转移到资金相对充足的出租人,出租人再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将融资压力转移到广大的投资者,从而提升了市场流动性,丰富了金融产品的多样性。目前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还相对缓慢,还需要融资租赁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投资者的共同努力。
[1]牛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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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崔渤D.浅析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J].财经界(学术版),2015.
[4]杨健,洪捷超.融资租赁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与法律风险控制 [N].天津: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
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刘易斯(Lewis.Ranieri)首次提出了“资产证券化”这个术语。此后,很多学者和权威机构试图给资产证券化下一个准确、完整的定义,但目前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了一个较为普遍的定义:“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它们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账款资产池或者金融资产来支持并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它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者分配收益。”显然,按此定义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以信贷资产作为资产池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
理论界通常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原理和运行机制有助于改善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收入来源多样化,提高资金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并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本文研究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效应,检验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间的实际运作效果,反映相关功能和效应是否存在,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截至2016年7月初,我国共有16家上市银行,除了光大银行外有15家上市银行发行了一期或一期以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考虑到样本数据的代表性和科学性,本文选取了9家样本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作为研究对象,剔除了2007~2015年间发行规模和频次较低的7家上市银行。研究数据来源于Wind数据库、Choice数据库、网及各大银行的年度报告,宏观经济数据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网站,时间跨度确定在2007~2015年,使用SPSS22.0及STATA14.0进行实证检验。
1.被解释变量。本文是研究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上市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产生的效应,虽然涉及“三性”的指标众多,但局限于实证分析的实效性,无法对所有指标逐个考察。因此,选取了8个指标作为研究上市商业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对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影响的重要依据。最终通过主成分分析降维,综合出具有代表上市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指标X、Y和Z,并作为实证模型的被解释变量。
1.1 主成分分析分别构建商业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的综合指标X、Y、Z
运用SPSS22.0对表1中的8个指标按照指标类型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主成分提取分析表,包括X、Y、Z相关系数的特征值、方差贡献率和累计方差贡献率(表2)。根据特征值大于1的原则提取主成分,并得到因子的得分矩阵(表3)。
首先,根据表3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盈利性综合指标X的两个主成分:主成分1和主成分2,其表达式可表示为:
其次,选择2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在所有因子总方差贡献率中的比重作为权重进行加权求和,构造出上市银行盈利性的综合指标公式:
(2)合成流动性综合指标Y。根据表3所示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流动性综合指标Y的1个主成分,构造出上市银行流动性的综合指标公式:
(3)合成安全性综合指标Z。根据表3所示的因子得分矩阵提取安全性综合指标Z 的1个主成分,构造出综合指标公式:
2.解释变量。解释变量选取了样本上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率,即证券化率:当年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金额与当年信贷资产总额的比值,结果用百分数表示。
3.控制变量。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受诸多因素的影响,本文在相关文献梳理的基础上,最终选取商业银行资产规模(LN ASSET)、银行类别(CLASS)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从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三个方面去考察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上市商业银行带来的效应,考虑到样本是一个面板数据,所以选择多元线性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具体表达式如下:
该检验中X、Y、Z分别有9组,每组9个,共有81个样本参与了混合效应模型、固定效应模型、随机效应模型回归分析,三个模型的F检验值均显示应该选择变截距模型,而Hausman检验的结果显示:模型1、模型3应当选择固定效应模型,模型2选择随机效应模型,回归结果见表8。
注:(1)模型1、3为固定效应模型,对应CLASS检验结果显示共线)***、**和*分别代表1%、5%和10%水平下显著。
模型1的检验结果表示,固定效应模型方程拟合F=81.750,P0.01,提示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拟合的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整体上很半岛官方体育显著。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银行综合盈利能力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10%,资产规模对综合盈利能力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都是正的,说明上市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比率越高、资产规模越大,越有利于提升上市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其中,资产规模与盈利能力呈正相关性符合现实经济学意义的解释。
模型2的结果显示,随机效应模型的瓦尔德卡方值为44.680,P0.01,提示拟合的模型具有统计学意义,模型显著。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是正的,说明信贷资产证券化在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金流动性方面发挥了很好的功能和效应。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GDP)对上市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5%,系数符号是负的,说明宏观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投资者和消费者对货币资金的需求增加,贷款业务迅速扩张,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中的期限错配问题导致了流动性水平的降低。
模型3的检验结果显示,固定效应模型方程拟合F=23.610,P0.01,提示通过固定效应模型拟合的方程具有统计学意义。信贷资产证券化比率(SR)对上市银行安全性水平的影响系数检验P值小于显著性水平1%,根据系数符号可知影响是负的,说明上市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方面尚未发挥出积极的效应,呈现了负效应。笔者认为导致上述“负效应”的原因是: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多是优质资产,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比例规模较小,提高安全性水平的效果被弱化。同时半岛官方体育,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企业杠杆率提高,商业银行风险资产大幅增加,降低了整体安全性水平。
本文基于2007~2015年我国9家上市银行的财务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和多元线性回归实证检验信贷资产证券化对上市银行盈利性、流动性和安全性方面产生的效应,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上市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且扩大证券化比率,对盘活存量资金、改善流动性方面发挥了显著的正面效应。在增加商业银行的收入来源,提高商业银行的综合盈利能力方面也发挥了一定的正面效应。但是,在分散商业银行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方面并未获得预期的积极效应。根据以上结论,本文现提出以下建议:
长期以来,存贷利差收入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营业收入来源,由于利差收入在营业收入中占比过高,因此商业银行对存贷款利率高度敏感,微弱的利率调整可能造成利差收入巨大的变动。2015年10月24日,随着央行宣布放开存款利率管制,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接近尾声,商业银行利差收入将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另外,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普及加剧了“金融脱媒”现象,给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冲击。在此背景下,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将有助于把传统依赖利差的盈利模式转化为创造中间业务收入的新模式。因此,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在我国银行间的发展将增加商业银行收入来源,拓宽盈利渠道,摆脱传统盈利模式的束缚。
继巴塞尔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后,2012年6月,中国银监会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简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在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扩展了资本监管的层次,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回顾2013年6月和12月,我国银行业出现了两次“钱荒”,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导致了整个金融市场震动,而流动性不足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长期存在期限错配问题:一是“短存长贷”错配,贷款期限大部分在五年以上,而存款大多是五年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二是银行间同业拆借、回购和买入返售等业务的期限错配问题突出。信贷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原理,可以将流动性较低的存量资金打包出售,提前转化为流动性较强的现金,缓解期限错配的矛盾,是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的一项重要利器和法宝。
(三)进一步扩大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比率和规模,真正实现转移风险、提高安全性水平的目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金实现了大规模的迅速流动,效率就是金钱,资产证券化业务应运而生,清晰银行业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是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关键。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半岛官方体育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其实质是将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转变为可在资本市场上转让和流通的证券,为发起人转移风险、创造信用、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20世纪70年代以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已成为国际资本市场上发展最快、最具活力的一种金融创新产品。在西方国家资产证券化多年的实践中, 已产生了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确认问题的一系列财务会计准则,目前,在我国资本市场下,探索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具有积极意义。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并于2005年12月和2006年4月共发行了130亿元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政策框架和风险防范机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公布,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多个参与机构的会计处理问题的规范扫清了障碍。
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中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最多,发展最为迅速。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众多的参与主体中,银行作为发起人参与了证券化交易的构造、SPE的设立,对转让资产提供内部信用增级,并以服务人的身份对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等,下面将从发起人的角度分析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我国目前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国际上的会计处理分为: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我国早期采用的是风险报酬分析法,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发展,确认风险报酬的实质性转让越来越困难,我国开始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辅的会计处理原则。对于资产转移是否终止确认,应该首先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标准是公允价值计量。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我国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
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财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SPV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子公司是没有区别。另外,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按照规定作出披露。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在《信托公告》中应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有关基础资产池的内容:设为信托财产的贷款合同编号;上述贷款的笔数、本金余额;上述贷款借款人所在地区、行业分布情况,包括贷款笔数及占比、本金余额及占比信息。
国家开发银行“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当期计划发行总量为57.2988亿元,其中优先A,B档及次级档证券分别为42.9741 亿元10.02729亿元4.29714亿元,加权平均年限分别为1.79年3.35年,4.29年 其中优先A,B两档债券固定面值,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发行,次级档通过定向方式发行。
首先,判断金融资产是否转移。从“2006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说明书中我们可以判断,该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涉及到的金融资产符合CAS23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
1、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在信托财产交付日(2006年4月28日),国家开发银行向SPE交付57亿信贷资产;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
发银行将作为本次证券化过程中的“贷款服务机构”履行信托财产的管理权,即有权收取贷款本息。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作为“贷款服务机构”,国家开发银行需要按照合同规定,将收取到的贷款本息划付至信托财产资金账户。该账户即为SPE的独立账户也即实质上的最终收款方。
其次,判断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CAS将金融资产转移分为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两大类。“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案例中,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为截止月日(资产交付日)的.亿元,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为此次的实际发行额.亿元,这里由于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不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故不存在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以上分析表示,国家开发银行此次证券化操作记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此次转移为整体转移。
最后,相关会计处理。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因此在信贷资产转移日国家开发银行应做的会计处理如下:
在信贷资产转移后,国家开发银行行应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确认资产可能发生的减值损失予以确认,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国外许多国家的机构和学者都对森林资源证券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和研究。早在1998年,菲律宾自然资源与能源部(DENR)就制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战略(FRSS),希望以此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菲律宾的森林可持续化经营。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联合,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验证,其研究表明森林保险、森林经营风险消除技术、资产多样化需求和生态服务市场的出现均有助于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推行,森林经营者可以利用森林资源证券化技术发行森林证券,从而为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融得长期资金。Marco Boscolo(2010)依据拉美国家的林业融资战略经验,提出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是实现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而证券化产品是多样化的林业融资工具的重要部分。
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是行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研究的发展脉络,本文将从一般资产证券化、行业资产证券化和森林资源证券化三个层面对文献进行总结分析。
1.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通过对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论文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我国的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推介和国外经验推介阶段;二是资产证券化法律、会计、税收、风险和管理等方面的细节研究阶段;三是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反思阶段。
2.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一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重心,但除了银行业资产外,学者们对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围绕证券化的意义、可行性和操作模式展开,对这些研究的典型文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以得出,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应用意义或动因、可行性分析和操作模式设计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而言,这些研究中的应用意义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基本以理论描述为主,而且带有明显的重复性;操作模式设计大多是资产证券化一般模式和行业资产的简单组合,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3.森林资源证券化。对于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刘国成、陈志宏(2007)以商品林的证券化为研究视角,在分析商品林经营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了商品林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孔敏(2009)分析了福建省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她认为福建省在应用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政策优势和应用优势,该地区应积极应用这一创新融资模式。
上述文献表明,如同其他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一样,国内外现有的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这些研究虽然都能够从理论层面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合理解释,但理论层面的解释仍旧缺乏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地来看,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第一,研究视角方面,现有研究只是从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这一单一角度入手,未能将其同林业贷款、财政补贴、林企债券融资、林企股票融资等传统林业融资模式相结合,从而把森林资源证券化放在林业投融体系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第二,研究思路方面,现有研究通常以理论验证为主。基于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分析,而直接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模式套用到森林资源资产上。第三,研究方法方面,现有研究大多采用以描述为主的定性分析,而鲜有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第四,研究层次方面,尽管学者们已经逐步提出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或者林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分析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一般应用模式,但可行性和应用模式方面的研究都还不够深入和系统。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本文重新设计提出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1.理论依据。以产融理论作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落脚点。将具体的林业发展理论和资产证券化运行机理结合起来,并逐步分析得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依据。从产融结合角度分析,只有资产证券化手段能够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困境相契合,从而帮助林业产业克服发展困难并实现行业发展目标,该创新手段才具有进行现实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森林资源验证。以森林资源验证作为证券化构建基础。针对森林资源的分析并不仅仅着眼资源本身,而应结合森林资源本身、森林资源所有主体、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三个角度进行。
第一,通过了解森林资源类型、资源分布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有量、年变换量等信息,可以初步判定哪些森林资源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第二,通过了解森林资源所有主体类型、所有主体经营现状、所有主体主要经营风险,所有主体融资现状,可以初步判断哪些所有主体适合作为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发起人;第三,最后系统了解与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包括与森林资源相关的流入现金流信息与流出现金流信息,这些信息是森林资源证券化构建构成中的数据基础。
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层面的可行性由潜在发起主体和潜在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起人和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起点,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不能脱离对这两类主体分析而独立存在。
1.潜在发起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潜在发起主体既是森林资源的拥有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一般为林场、森林公园、林木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主要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林下作物等。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分析流程如图2所示。
2.潜在投资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潜在投资者来自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已部分持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并积攒了一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经验。这些机构中,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对长期收益性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最为旺盛。针对这些潜在投资主体的调查应围绕资产证券化持有情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了解情况、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四个角度展开。
1.实施路径选择。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森林资源直接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比如林木销售合同、采伐权,在我国证券化市场中,尚无类似的基础资产存在,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以称为森林资源直接证券化;另一类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的间接金融资产,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类似于证券化市场中的住房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等抵押性贷款,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称为森林资源间接证券化。这两类基础资产决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两条不同的应用路径,如图3所示。
两条应用路径在应用模式的选择、应用环境成熟程度、融资效率和融资成本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首选需要依据以上特征在这两条应用路径中做出选择。
2.实施路径设计。在选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路径后,研究应着手解决路径的具体设计问题。具体的路径应依发起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设计。路径设计涉及机制选择与机构选择两方面。机制选择包括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出手、基础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的选择和偿付结构设计等内容;机构选择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的选择、评级机构选择、托管人选择等内容。具体的路径设计应由发起人的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和融资需求特征共同决定,而这些特征数据来源于上文市场层面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调查。
具体到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应着力解决森林资产的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和特殊目的载体选择等问题。
完成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后,并不意味着森林资源证券化交易能够最终顺利实施,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仍需要从技术层面进一步验证。森林资源证券的收益性、价值型和风险性决定了证券本身的投资吸引力,森林资源证券的流通性决定了市场的吸引力,投资吸引力和市场吸引力是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需要采用量化指标对证券未来的收益性、价值性、流通性和风险性进行预测,具体指标如表2所示。
在此可采用两种技术路线对以上指标进行预测,一是采用市场模拟技术(Sunny Zhang,2011),对森林资源证券未来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模拟分析;二是采用比较技术,对森林资源证券和同类证券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比较分析(Andrew,2003)。